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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经营企业应该了解的那些事儿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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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进一步加强对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经营企业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管控,严防制贩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经营企业应该了解的那些事儿
【概要描述】为进一步加强对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经营企业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管控,严防制贩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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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经营企业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管控,严防制贩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发生,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药中间体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山东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果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违法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生产医药中间体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项目立项审查,经所在地行政审批局审批,取得立项备案文件方可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
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要求,于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取得市级生态环境局下发的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
医药中间体生产应当取得化工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所涉及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同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即组织生产、经营的将按照国家经委等部门经质(1987)180号文《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处理。
三、医药中间体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国家已经将整类芬太尼类物质列管,应当主动加强对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严禁擅自研发生产经营下列9种重点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医药中间体企业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国际国内7个主要化工网站平台私自发布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或其他易制毒化学品营销信息,违反者不仅营销信息将被清理删除而且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医药中间体企业和个人,严禁向缅甸、墨西哥等重点国家和地区或者云南方向销售下列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芬太尼类物质及4-(N-苯基氨基)哌啶二盐酸盐、1-N-BOC-4-苯胺基哌啶、4-哌啶酮一水合物盐酸盐、4-哌啶二醇盐酸盐、苯乙胺、丙烯酸甲酯、苯胺、丙酰氯等前体原料。
六、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制贩和走私芬太尼类物质及其前体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医药中间体市场发展前景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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